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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称“店面享有解释权”?桂林一商家被罚!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09 01:09:00    

【来源: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】

商家在积分券上标注“店面享有解释权”的行为,违反了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。此类行为已被明令禁止。例如,4月7日,记者从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官网获悉,该局3月28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,桂林市七星区杞乐美食品店因规定“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”,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。

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显示,2025年1月8日,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36号东源大厦第1幢1层6号房的桂林市七星区杞乐美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,该店内柜台上摆放有“1000积分券”若干,背面写有“店面享有解释权”,涉嫌格式合同违法。随后,执法人员依法没收上述积分券,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。1月9日,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,当事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,执法人员提取相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。

经查实,该店于2024年3月11日成立。2025年1月初,该店开展杞乐美枸杞配方羊奶粉买赠活动,共销售杞乐美枸杞配方羊奶粉9盒,活动和积分兑换9盒,送出“1000积分券”13张,积分券背面写有“店面享有解释权”。当事人未能就其“店面享有解释权”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内容予以列举和说明,其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的行为,获得违法所得640元。

该案中,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,首次实施违法行为,并在检查后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,依据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十五条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3版)》的相关规定,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对其给予警告、罚款512元的行政处罚。

作者 |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黄缨茹

编辑 | 熊柳欣

审核 | 沈艳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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